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产业开放合作和区域协同发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出行服务互认、标准互认、场景互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