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使用无人驾驶装备开展无人配送、无人清扫、无人售卖、智能巡检等活动,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速度、车道等通行规定;支持在应用场景相对简单固定的区域,规模化推广应用无人驾驶装备。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利用通信与网络技术,按照设定的路线自动行驶或者移动的装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