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