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