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