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以及淮海战役胜利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在淮海战役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参观学习、缅怀纪念、入党入团入队仪式、主题党日、现场党课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