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华侨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并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鼓励和支持学有专长的华侨回国工作。对来本省定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原来有无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经批准出国的归侨、侨眷,出国后二年内要求回原工作单位工作的,由原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