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
(一)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十分;
(二)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十分;
(三)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本人要求回配偶或父母所在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其考试总分增加五分;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五分。
归侨、侨眷报考成人院校以及成人类专科升本科的,按照当年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