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二)以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以及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为主要内容,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树立各民族共同开拓祖国辽阔疆域、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辉煌中国历史、共同创造灿烂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青藏铁路精神、援藏精神,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
(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坚守中国是共同家园、中华民族是共同身份、中国人是共同名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共同梦想;
(五)开展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
(六)开展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