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工作,完善政策举措,健全各民族干部与群众的结对认亲机制,加强各民族青少年交流、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文化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动各族群众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