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稻鱼米、田鱼等农产品的品牌建设、保护和管理;推动建立完善稻渔产品的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等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制定稻鱼米、田鱼干等农产品的各类标准,引导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

鼓励和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者申请“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丽水山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