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结合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等产业实际,科学规划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区域,统筹资金、人才、科技、土地等资源要素,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化开发、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
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区域应当具备基本的农业基础设施,具备一定的种养规模或者深度开发的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条件。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区域的设置条件和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相关政策制定应当征求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