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并按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在林地上兴建、改建、扩建电力(除架设输变电线)、通讯设施等伐除安全通道内林木的,应按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