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并按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在林地上兴建、改建、扩建电力(除架设输变电线)、通讯设施等伐除安全通道内林木的,应按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