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的有关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