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的有关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