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安葬;捐献人近亲属要求自行安葬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并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