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用人单位在招录、使用职工时歧视残疾人或者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二)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减免税费等优惠待遇的;(三)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