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不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
(二)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人员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