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参加特殊体育运动会和特殊艺术演出,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交流。对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文艺等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奖励。

残疾人参加特殊体育运动和特殊艺术演出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由所在单位按在岗标准发放;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活动主办单位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