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康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康复救助力度,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