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社会捐赠用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企业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可以按照规定从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