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有效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为残疾人服务的保险产品和业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