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申请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证书和名优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