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