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发生森林火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