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每年四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