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道路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