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表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