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所辖区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类别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