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快速反应、分级应对、属地管理、科学处置原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