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受伤、致病的应急处置人员,评估应急处置人员心理状态,必要时开展心理干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