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灾害事故现场出现紧急情形时,应急处置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变化,调整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