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灾害事故现场出现紧急情形时,应急处置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变化,调整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