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既有的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和废弃物处置方式或者去向等信息资料。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采用必要方式收集畜禽养殖散户的养殖信息和养殖废弃物处置信息,并载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