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记录畜禽品种、数量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内容,并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采用不定期逐户走访的方式收集畜禽养殖散户的养殖信息和养殖废弃物处置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负有接受信息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接收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由其上传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环境监管。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