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技艺、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