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技艺、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