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评估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评价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