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评估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评价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