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