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贾鲁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贾鲁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贾鲁河保护相关工作。贾鲁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贾鲁河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