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高质量发展、区域协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包括川汇区、西华县、扶沟县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