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区域协同第十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