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施工的,予以取缔;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