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