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人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车次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