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