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中消纳地点或者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