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四)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五)符合相关标准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的设置方案;
(六)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