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四)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