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二)实行分类运输;(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四)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五)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