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一年内无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