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