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设施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交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的;

(五)未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