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制度;(二)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三)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