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设置权,设置权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